查看原文
其他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及时扣?别着急,可以补扣

财税园 2021-12-10

转:上海税务


最近有不少小伙伴询问:可以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在申报当月办理扣除,怎么办?别着急,和申税小微一起来看如何处理~


1、有工资薪金所得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无工资薪金,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非居民个人变为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

财税园链接: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上线)注册指引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操作指南完整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
新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上报操作及答疑
新个税首月工资算个税及申报关键点
18年在三家公司取得工资,是否需要个税自行申报?
年终奖该怎么缴纳个税?
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关注14项优惠政策变化
企业所得税100个汇算清缴问题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